南宁天价停车费引争议背后
本报综合报道 最近,广西南宁因停车费太贵的问题屡上热搜。
连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道路停车收费贵的问题持续发酵。“停一天要缴费上百元”“有车主停车欠费高达几万元”“连电动车、自行车都要收费”……南宁人苦“慧泊”久矣,这座城市近期也新得一名:慧泊市。面对争议,5月21日至22日,南宁多部门频繁发声。
那么,天价停车费背后到底是什么原因?城市道路停车位该由谁来管?
停车贵引连锁反应
据多位南宁市民反映,南宁路边停车不同路段有不同收费标准,有市民停车费高达上百元,也有市民路边停车一晚收费90多元。
一张网传图片显示,南宁当地多辆车欠费高达数万元,甚至有车主最多欠费6万多元,而南宁当地道路停车位,大多归南宁慧泊停车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慧泊官方微信“慧泊车服务”公布了部分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
据了解,2021年9月25日,慧泊停车官方微信“慧泊车服务”公布了部分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多辆车欠费高达上万元。这篇文章中还提出了讨要欠费的不易,一位停车收费员说,“有时提醒车主交纳停车费时,他们都不理直接开车走了,有时还被他们辱骂。”有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4月26日,慧泊停车尚有车主欠缴的2993.7万元市内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车费难以追回。
对于道路停车欠费难追讨的问题,今年5月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与慧泊停车签署《合作备忘录》,提出共建“执行+智慧停车”执行联动机制,在充分运用车位管理大数据分析优势的基础上,密织财产查控的“天罗地网”。
具体如何做?就是搭建执行联动协作机制平台,在已被青秀区人民法院查封的车辆泊入后进行实时监测,对相应车辆采取控制措施。同时,慧泊停车可结合车辆泊入点情况,对被执行人的行动路线进行分析,青秀区人民法院可据此缩小被执行人查找范围,改变被执行车辆“查控难”现状。
这份《合作备忘录》再次引发舆论热议。
5月19日,据广西新闻网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青秀区法院与特定企业签署合作备忘录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5月19日已责成青秀区法院与慧泊停车解除了《合作备忘录》。
5月21日,据南宁新闻网消息,经南宁市委决定,对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会,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梁芳燕,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玄,南宁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赖洪,南宁慧泊停车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郭智华等5人予以停职检查。
《合作备忘录》把南宁市道路停车收费的问题再次拉到台前。
针对道路停车收费相关问题,5月21日,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召开南宁市道路停车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听证会的公告》。公告称,拟于2023年6月21日召开南宁市道路停车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听证会,广泛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5月22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广泛征集南宁市道路停车位收费意见建议的通告》。通告称,从即日起到6月5日,听民计、汇民智,进一步优化调整南宁市道路停车位收费标准。主要征集内容包括路边停车收费标准需要做哪些调整,哪些路段、哪些区域停车位设置不合理或需要增设停车位等。同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广泛征集南宁市道路停车位收费意见建议的通告》。
城市道路停车归谁管
在南宁道路停车贵引发讨论时,就有市民对南宁道路停车位规划不合理、收费是否合理、电动车自行车为何也要收费、为何收费没有上限等问题产生质疑。
对此,南宁市多方进行了回应。慧泊停车客服表示,道路停车收费标准是由南宁市政府制定的,物价部门都有备案。南宁市发改委回应称,南宁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的。在市域内施行分时段分区域差异化停车收费,从2017年3月开始实施延续至今。与同类城市相比,南宁市机动车停放收费处于适中水平。
查询发现,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GDP排名第一的城市,南宁的道路停车费在广西处于较高水平。
从全国来看,道路停车收费已比较常见。目前在我国北京、广州等部分城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南宁市政府官网查询发现,当地更新于2022年11月30日的《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并没有这一收费项目。
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彭錞表示,这意味着南宁市慧泊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并没有进入财政渠道,这就说明它(南宁)把应当进入到财政渠道(的收费项目),用企业的方式来做了。从法理和多地实践发展趋势来看,机动车占用城市道路的停车费,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模式,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纳入国库,即便是要委托企业代收,也应当通过公开竞标,而不能成为不透明、不公开的“糊涂账”甚至“小金库”,这也是部分公众产生质疑的根源所在。
对城市路边停车为何要收费的问题,某地交警部门曾给出这样的解释:在兼顾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在具备条件的市区道路施划路内停车泊位,主要目的就是为满足市民出行临时停车需求。路内泊位作为公共停车资源,主要目的就是实现驾驶人短时间停车使用,鼓励即停即走。然而“僵尸车”、推销广告车等长时间,甚至长期占用车位现象屡见不鲜,造成路内停车泊位难以发挥出车辆临时停靠的作用,而“智能化管理+价格杠杆”是国内很多城市实现路内停车泊位规范管理行之有效的方法。提高车位周转率是一项长效机制。对路内泊位停放的机动车进行收费是为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引导驾驶人“短停快走”,避免长时间占用道路停车位,畅通城市静态秩序。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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