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住房出售1年内重新买房 缴纳的个税有退税优惠
三部门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税政策
羊城晚报讯 记者莫谨榕报道:8月25日,据财政部官网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具体来看,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此外,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二是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同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该公告称,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该公告还表示,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编辑:邬嘉宏
来源:金羊网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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