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是否全面禁用“生鲜灯”?多省回应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来源:海报新闻)
这是否意味此后将全面禁用“生鲜灯”?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81号令来看,其中并没有“生鲜灯”这一概念。“生鲜灯”只是通俗意义上的叫法。判断灯具是否合规,不应以“生鲜灯”为依据,而应当根据灯具有无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有没有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主要注意的是要还原食用农产品最原本的色泽,不能误导消费者。如果生鲜市场光照条件较差,比较黑暗,必须照明,使用正常的灯具是可以的。
此外,四川、湖南、安徽、广东等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对“生鲜灯”的色标特征、色温值、显色系数等要素并未做具体要求,在执法和检测过程中并没有严谨明确的统一标准,暂时以肉眼辨别为主,所以在实践过程中还需要根据现场情况来分析和判断。但可以明确的是,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是绝对禁止使用的。
深圳新闻网2023年11月20日消息,12月1日《办法》实施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将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查违规使用“生鲜灯”行为,如发现使用“生鲜灯”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12月1日起,消费者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市人大代表认为,去掉“美颜滤镜”,让食物回归原貌,让消费者看得更加清楚明白,才能充分行使自主选择的权利,保证食品安全。
(综合自海报新闻、深圳新闻网)
责任编辑:赵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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