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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被罚款显示不合规

2023-11-10 13:52:3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作者:郭重阳

摘要:11月9日消息,重庆银行因投资业务调查、审查、审批不尽职,资金投放不合规,日前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开出150万元罚单。

  中国经济网报道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的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渝金管罚决字〔2023〕24号)显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业务调查、审查、审批不尽职;资金投放不合规。时任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郭洪涛、时任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评审部审查员陈润荪为相关责任人,罚款150万元,对责任人郭洪涛、陈润荪作出警告。

  罚单显示,龙头寺支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贷款“三查”不尽职、贷款五级分类严重失真、与担保公司合作不审慎、印章管理混乱。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150万元;对郭洪涛警告;对陈润荪警告。

相关法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综合自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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