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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子公司起诉国美电器拖欠货款 金额合计超千万元

2023-10-20 17:17:22 来源: 作者:

  10月19日,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长虹美菱,000521)发布公告称,国美电器是公司下属子公司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集团”)的合作客户。基于国美电器及其相关公司在支付货款时未按合同执行,长期出现延迟的情况且支付货款情况持续恶化,美菱集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国美电器及其22家相关公司已依法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告称,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为受理阶段。依据对账单、国美电器ECP平台数据、新增的退货金额等,美菱集团诉请判决被告合计支付货款984.13万元及对应逾期付款违约金101.88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金额合计1086.01万元。

  以下公告全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阶段。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长虹美菱(5.750, -0.13, -2.21%)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集团”)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诉请判决被告合计支付货款9,841,267.21元及对应逾期付款违约金1,018,820.55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电器”)是美菱集团的合作客户。基于国美电器及其相关公司在支付货款时未按合同执行,长期出现延迟的情况且支付货款情况持续恶化,美菱集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依法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美菱集团就其与国美电器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对国美电器及其22家相关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电器及其关联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1.当事人

  原告: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电器的关联公司(包括深圳国美新源物流有限公司、海南国美泰达物流有限公司、山西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大同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吉林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永乐民融供应链有限公司、上海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甘肃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西宁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国美云(成都)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国美家电有限公司、南宁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国美家电有限公司、安徽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美菱集团诉国美电器及其关联公司中深圳国美新源物流有限公司、海南国美泰达物流有限公司、山西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4个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其余诉国美电器及其关联公司的案件已提交诉状,尚待法院受理。

  (二)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公司下属子公司美菱集团与被告国美电器签订了买卖合同,前述合同约定订单确认、发货、对账、结算通过国美电器ECP平台处理,该买卖合同明确约定附件所列近70家关联机构适用该合同(含上述被告方)。合同签订后,原告美菱集团依约向被告方进行了供货,而被告方国美电器及其关联公司未能依约向美菱集团履行货款支付义务。依据对账单、国美电器ECP平台数据、新增的退货金额等,被告方国美电器及其关联公司欠美菱集团货款9,841,267.2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18,820.55元。基于此,原告美菱集团针对被告国美电器及其关联公司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国美电器立即向原告美菱集团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10,860,087.7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

  (1)以国美电器及其关联公司所欠美菱集团货款6,465,994.7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作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2023年7月17日,产生逾期付款违约金金额为684,636.78元。

  (2)以国美电器及其关联公司所欠美菱集团货款3,375,272.4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作为计算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2023年9月15日,产生逾期付款违约金金额为334,183.77元;

  2.请求判令被告国美电器的关联公司对其个案债务与被告国美电器承担共同支付义务;

  3.请求判令国美电器的关联公司立即向原告开具商务费用的增值税发票及退货部分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4.本案律师函、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保险费(若有)由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披露前的连续12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新增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约4,724.59万元;

  2.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约821.48万元。

  上述小额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5,546.0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7%。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处于受理阶段,暂时无法准确判断该诉讼对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美菱集团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未来,美菱集团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3-057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联营企业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联营企业四川智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易家”)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判决被告天津鹏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鹏盛”)、支付原告智易家货款95,428,651.32元及该款项从2022年10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电器”)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案件受理费535,85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40,857元,原告智易家负担11,000元,被告天津鹏盛、国美电器负担529,857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1)本公司与智易家及本次案件的关系:本公司对智易家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0%,并通过智易家的智慧交易平台销售商品,销售商品对应的客户、渠道、销售交易是公司及子公司自行控制和对接的,对外交易主体是智易家,实质交易主体是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与智易家之间形成了关联交易。在前述商业模式的货款结算方面,公司与智易家之间遵循“外部客户账期就是智易家对本公司账期,外部客户回款就是智易家对本公司回款,不得在智易家停留或中转”原则。本次案件涉案金额均为本公司及子公司通过智易家智慧交易平台销售商品产生的应收账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协议主体为智易家,本次诉讼由智易家公司提起。

  (2)鉴于案件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及智易家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及下属联营企业智易家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智易家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2日,公司下属联营企业智易家收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先行调解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公司下属联营企业智易家与被告天津鹏盛签订了买卖合同,前述合同约定订单确认、发货、对账、结算通过被告国美电器ECP平台处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智易家依约向被告天津鹏盛进行了供货,而被告天津鹏盛未能依约向智易家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基于此,原告智易家将被告天津鹏盛诉至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请判决被告天津鹏盛支付货款96,174,308.42元及对应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被告国美电器作为天津鹏盛的关联公司,被告董晓红、被告容铎分别作为被告天津鹏盛执行董事、监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智易家主张前述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对智易家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0%(智易家为本公司联营企业),并通过智易家的智慧交易平台销售商品,销售商品对应的客户、渠道、销售交易是公司及子公司自行控制和对接的,对外交易主体是智易家,实质交易主体是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与智易家之间形成了关联交易。在前述商业模式的货款结算方面,公司与智易家之间遵循“外部客户账期就是智易家对本公司账期,外部客户回款就是智易家对本公司回款,不得在智易家停留或中转”原则。本次案件涉案金额均为本公司及子公司通过智易家智慧交易平台销售商品产生的应收账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协议主体为智易家,本次诉讼由智易家公司提起。

  上述详细内容公司已于2022年12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2022-101号公告)进行了披露。

  2023年10月18日,公司下属联营企业智易家收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川0792民初505号】,现将一审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二、一审诉讼判决结果

  1.由被告天津鹏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智易家货款95,428,651.32元及该款项从2022年10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2.被告国美电器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3.驳回原告智易家对被告董晓红、容铎的诉讼请求及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案件受理费535,85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40,857元,原告智易家负担11,000元,被告天津鹏盛、国美电器负担529,857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披露前的连续12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新增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约4,724.59万元;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约821.48万元。

  上述小额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5,546.0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7%。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及下属联营企业智易家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智易家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智易家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综合自澎湃新闻、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赵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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