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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为何在美申请“破产保护”

2023-10-09 17:00:23 来源: 城市金融报 作者:

  本报综合报道 近期,恒大集团、融创集团在美元债重组过程中,相继在美申请“破产保护”。国庆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恒大宣布了一条重磅消息——许家印因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股票停牌。而就在一个多月之前,恒大刚刚在美申请了所谓“破产保护”。这也引发社会各界对于房企在美申请“破产保护”可能泄露我国经济数据、境外投资人将优先于境内投资人得到赔偿的质疑。

  那么,何为“申请认可程序”?对境内债权人影响几何?

  何为“申请认可程序”

  当恒大申请“破产保护”的消息传回时,恒大破产清算的消息迅速发酵。8月18日由该公司董事会主席许家印签发澄清公告,称正在按照计划推进境外债务重组。

  公告称,不涉及破产申请。由于本集团的美元债券受纽约法管辖,本公司根据美国法典第15章,向美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法律体系下的境外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系正常推进境外重组程序的一部分。

  不过,对此有不少市场人士表示担忧。有观点认为,“破产保护”的意思是保护股东的个人资产,而不是保护债权人和烂尾楼业主。

  “如果在美成功申请了‘破产保护’,恒大在海外的资产将启动破产流程,海外的资本将向担保人要钱,也就是中国的银行。”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许家印及其亲属在海外的个人资产将在申请“破产保护”后得到保护,但债权人和烂尾楼业主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但实质上,申请“破产保护”是申请认可程序,并非就是启动破产流程。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光祥表示,申请认可程序与破产清算申请存在实质区别。恒大集团等企业向纽约法院提起认可其在香港、开曼法院进行的重组协议安排程序的申请,是推进境外债务重组的既定安排,属于境外债务重组惯例,其实质是寻求美国法院对美元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程序的认可和效力上的保护,确保其在美国境外进行债务重组时,不会在美国被债权人起诉或被申请执行在美资产。

  一位关注恒大债务重组进展的律师表示,申请认可程序的目的是保证债务人不被债权人在美国提起诉讼,从而确保重组方案的可执行性。境外债务重组方案仅将清盘情形下依法归属于境外债权人的资产纳入偿债资源范围,不涉及区别对待境内外债权人的问题。纽约法院仅对重组协议安排是否可在美国获得认可进行审理,并不对重组方案内容进行评述,也不存在区别对待境内外债权人权益的问题。

  美元债在法律受偿上具有“劣后”性质

  恒大集团、融创集团在美元债重组过程中,相继在美申请“破产保护”,这并非个例。据不完全统计,此前包括佳兆业、当代置业、荣盛发展等多家企业,均在美元债重组过程中在美申请“破产保护”。

  这些企业大多在开曼群岛或维尔京群岛注册,在香港发行美元债券,按照美元债发行惯例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发生纠纷时适用美国法律或英国法律。随着债务风险逐步暴露,这些企业在境外启动债务重组程序,通常在香港、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完成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程序后,需要向纽约法院申请认可。

  而纽约法院裁定依据是美国《破产法》相关规定,美国《破产法》规定了债务问题处理的多种路径,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具体来看,《破产法》第十五章规定了对境外司法辖区的债务重组的认可程序,并规范了跨境问题的处理方式。陷入财务困境的非美国公司通过申请第十五章的认可程序,避免境外美元债券持有人在美国法下提起诉讼或执行债务人在美资产。美国法院对企业境外债务重组程序的认可与协助,属于在其他司法辖区进行的债务重组程序的附属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恒大集团等企业在美国的申请属于平行辅助程序,而在香港、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完成债务重组协议才是主程序,目的就是要避免境外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对境内债务处置计划的影响。

  中信建投债券承销部负责人郭春磊认为,美元债在法律受偿上具有“劣后”性质,要以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应对美元债违约风险。根据《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房企偿债顺序为“消费型购房者>建筑工程价款>担保债权>普通债权>股权”。在主流美元债发行方式下,境内房企只有在偿还全部债务且仍有盈余情况下,才能以“剩余股权”形式归还境外控制人债务。

  郭春磊表示,也正是由于法律受偿的“劣后”性质,出险的国内房企美元债有明显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甚至具有国外“垃圾债”性质,相关投资者对此应有清晰预期。

  对境内债权人影响有限

  中国恒大半年报显示,公司6月末负债总额已达2.39万亿元,剔除合约负债后仍高达1.78万亿元,比2022年年末增加678亿元。

  有券商从业人士认为,恒大在美申请认可程序对境内债务处置和保交楼工作影响有限。

  境外债务重组相关主体多数注册在境外,本身不是境内债券发行人,与境内经营主体之间存在多层股权间隔,相关重组安排不会影响境内人民法院对境内经营主体所涉案件的管辖权。即使美国法院最终未认可债务重组程序,境外债权人申请执行境外重组主体直接持有的我国境内资产,也须人民法院承认美国法院相关判决后才能执行。

  他认为,另外从司法实践情况看,美国法院在运用公共政策拒绝承认与协助外国程序方面相对谨慎,一般会对相关重组安排予以承认。因此,申请认可程序预计不会对境内债务处置和保交楼工作造成大的不利影响。

  该人士提出,美元债在法律受偿上具有“劣后”性质,需要以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应对美元债违约风险。根据《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房企偿债顺序为“消费型购房者>建筑工程价款>担保债权>普通债权>股权”。

  在主流美元债发行方式下,境内房企只有在偿还全部债务且仍有盈余情况下,才能以“剩余股权”形式归还境外控制人债务。由于法律受偿的“劣后”性质,出险的国内房企美元债有明显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甚至具有国外“垃圾债”性质,相关投资者对此应有清晰预期。

  此外,有律师表示,在申请认可程序中,纽约法院主要进行形式审查,要求提供境外法院对于破产或重组案件审理的司法文件。相关案例中企业提供的资料主要是上市公司披露的经营及债务信息、重组展期方案表决情况和法院裁定等,范围有限。

责任编辑:赵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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