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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给出“反垄断”指引

2023-09-14 17:04:59 来源: 城市金融报 作者:

  本报综合报道 首部经营者集中监管领域合规指导性文件发布。

  9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聚焦经营者集中监管特点以及企业合规需求,从合规风险、合规管理、合规保障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有益参考。企业可以根据经营规模、管理模式、集中频次、合规体系等自身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增强合规管理能力。

  那么,市场监管总局具体给出哪些“反垄断”指引?业内专家对此怎么看?

  年营收超4亿元的企业成关注重点

  2022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启动《指引》起草工作并对外征求意见,在收集和采纳165条有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完善改进《指引》。

  这是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出台的首部经营者集中监管领域合规指导性文件,对提升经营者集中常态化监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解读,202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提出,要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近年来,随着经营者集中监管不断深入推进,企业依法申报意识显著增强,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规模企业在合规认识和能力建设方面还存在不足,加强合规指导的需求较为强烈。

  《指引》的“重点合规风险”章节重点提示经营者集中各环节应当注意的问题,主要包括是否申报、何时申报、申报后“抢跑”、排除限制竞争、违反审查决定、阻碍审查调查、境外合规风险等。

  根据《指引》,经营者应当重点关注涉及“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企业的经营者集中。这一标准来自当前《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单个经营者年度营业额的申报门槛为4亿元;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年度营业额门槛为合计国内20亿元,合计全球范围100亿元。

  据了解,2022年8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方案来看,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有可能发生调整。此外,根据《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场监管总局继续推进《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修订工作。

  《指引》聚焦经营者集中监管特点以及企业合规需求,从合规风险、合规管理、合规保障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有益参考。企业可以根据经营规模、管理模式、集中频次、合规体系等自身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增强合规管理能力。

  作为推进常态化监管的重要举措,《指引》体现以下特点:

  一是突出以服务为宗旨,《指引》提出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了解企业合规情况并给予必要支持,同时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

  二是突出以实效为基础,《指引》重在实现合规效果,不强制要求企业单独建立经营者集中合规制度,避免增加额外合规成本。

  三是突出以企业为中心,《指引》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企业管理模式的差异性以及从事投资并购的频繁程度,在合规建设方面给予企业足够灵活度。

  四是突出以问题为导向,《指引》首次引入案例说明,帮助企业更好理解投资并购各环节可能面临的合规风险。

  避免增加额外合规成本

  《指引》聚焦经营者集中领域的合规管理。为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经营者集中合规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指引》突出以服务为宗旨。《指引》提出,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合规宣传培训,同时鼓励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合规交流和培训。

  作为经营者集中领域专项指引,《指引》突出以实效为基础,以实现经营者集中行为规范效果为目的,并不强制要求企业单独建立经营者集中合规制度,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反垄断合规建设情况纳入经营者集中合规要素,避免增加额外合规成本。

  《指引》突出以企业为中心,运用分类分级管理思路,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企业管理模式的广泛差异性以及企业从事并购活动的频繁程度,鼓励和建议达到一定规模且并购行为较为频繁的企业制定合规制度,并在制度设计上给予企业充分灵活度。

  为帮助企业更好理解经营者集中各环节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指引》突出以问题为导向,首次引入案例说明,这些案例都是根据过往执法经验总结出来的申报过程中最常出现的问题,提示企业重点关注,提升《指引》实用性。

  业内:对经营者相关规定充分细化

  在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宇昊看来,《指引》将涉及经营者集中相关内容进行了更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规定,以供经营者参考。

  根据新反垄断法和现行相关规定,企业的投资并购、资产重组、合资公司设立等均可能会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对照《指引》建立和完善经营者集中合规制度,利用制度帮助经营者识别、评估和管控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律风险,避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从而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降低潜在的违法成本。

  孙宇昊表示,《指引》以原则要求和概括说明为主,鼓励经营者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指引》建立相应的合规具体制度。这使得经营者具备一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可以建立单独的经营者合规制度,也可以将指引中相关的经营者合规要素纳入经营者现有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中。

  此外,孙宇昊指出,《指引》也就“由谁负责,由谁实施”等问题进行规定,达到一定规模且集中行为较为频繁的经营者鼓励设置经营者集中合规负责人,也就关键岗位的人员职责和建议人选等方面做相关的建议。因此,在常态化监管和执法的背景下,企业不仅应当根据需求制定不同类型的经营者集中合规管理制度和保持更新外,也应当准确评估特定交易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这需要结合《指引》所涉案例及专业人士的分析评估。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商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多方力量积极开展合规宣传和培训,适时遴选推广合规典型案例,在全社会营造竞争合规的良好氛围。同时,建立健全经营者集中合规评价体系、风险预警提示机制以及常态化沟通机制,更好服务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赵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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