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良法善治推动数字金融行稳致远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数字金融作为新型金融模式,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数字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数字化手段,提供金融服务的一种新型方式。它已经渗透到了各个领域,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支付等。数字金融它不仅可以提供更加普惠、高效、安全的金融服务,还可以推动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近期,关于数字金融的诸多研究讨论中,有一个词被频繁提及:行稳致远。以科技行稳,以创新致远,正是今天数字金融的确定性未来。而法治当为数字金融科技创新保驾护航。
毋庸讳言,数字金融在为经济高质量成长注入活力的同时,也由于自身在一定时期的“野蛮生长”和法律政策相对滞后而衍生出一系列的发展问题。当前,涉及数字金融违法数量规模激增、形式复杂隐蔽,数字金融主体防控意识薄弱、制度管理滞后,社会上盲目逐利现象多发,弱化了诚信氛围,金融消费者数据被过度采集、非法共享、随意滥用、非法数据交易等现象层出不穷,让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承受了不同的损失。数字金融成为一把“双刃剑”,在促进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提供新技术、新手段。《“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强调:“坚持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加强动态监测,规范数字金融有序创新,严防衍生业务风险。”如何严防数字金融衍生业务风险、规范发展?法治是数字金融行稳致远的法宝。
数字金融是重规划、强监管、硬约束的领域,需要用法治明确行为的规范和边界,为数字金融装好“法治引擎”。由于我国数字金融发展还处于探索阶段,数字金融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既阻碍着数字金融的规范发展。一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数字金融快速发展的需要。目前,与数字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刑法》《民事诉讼法》《担保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能够依法打击盗取客户信息和资金,电信、网络诈骗等行为的一些犯罪,但还不能真正全面统筹解决数字金融方面的问题,更需要一部有关数字金融业务科技、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专用法律,来维护、规范数字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与数字金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在数字技术的支持下,数字金融的发展速度非常快,数字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呈现出新的特征,既有的法律法规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因此,要推进数字金融立法精细化,提高数字金融立法效率;要加强协调配合与协同发力,加快推进数字金融立法进程。
随着数字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业务相互嵌套、关联度加深,金融领域不断涌现出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已不能满足数字金融监管的要求;其次,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监管漏洞,无法对数字金融施加有效的约束;再次,数字金融创新导致金融数据具有粗放性和集约性,给监管部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监管在设定红线充分评估数字金融合法性、正当性的同时,也要在实践中充分考量数字金融的创新性,鼓励数字金融朝着创新的方向发展,形成契合创新规律与社会创新需求的监管方案。
在数字金融立法司法和数字金融监管之外,数字金融活动中的各方主体的守法也是数字金融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数字金融法治发展的推进过程之中,同样需要重视数字金融经营者的经营合规意识与数字金融消费者法治意识的培育工作,“授人以渔”解决“数字鸿沟”,提升市场主体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各部门联动构建数字金融风险预防机制,完善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准入机制和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总之,我们要强化数字金融法治思维,更加注重金融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健全数字金融多元法治生态体系,确保合法监管,以良法善治保障数字金融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作者系钦点智库创始人兼理事长、教授)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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